关于调整珠海市生育保险费率及待遇支付政策的通知(2008年)

珠劳社〔2008〕70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珠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珠府〔2005〕41号,下称《办法》)中有关生育保险费率及待遇支付的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我市生育保险费率从参保人缴费工资的0.5%提高到0.7%。

 

二、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生育待遇”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的各项待遇支付方式及支付标准调整如下:

 

(一)“生育待遇”分为“生育医疗费”(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两部分。其中“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给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如下:

 

1、生育医疗费:

 

(1)顺产4350元。

 

(2)难产5340元。

 

(3)剖腹产732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付规定标准的50%。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

 

(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实行定额给付。具体如下: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

 

2、皮下埋植术300元。

 

3、流产术600元(自然流产按流产术待遇标准支付)。

 

4、引产术2380元(其中怀孕满24周以上的按顺产待遇标准支付)。

 

5、输精管结扎术600元。

 

6、输卵管结扎术990元。

 

7、输精管复通术2980元。

 

8、输卵管复通术3570元。

 

三、将《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

 

“参保人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享受生育待遇的,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生育时在保。

 

参保人可享受的生育待遇按本人缴费时间确定:

 

(一)生育当月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下的,按规定标准的30%支付。

 

(二)生育当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及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100%支付”。

 

四、增设“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同一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规定。

 

以上政策调整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