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通知(2011年)

乌劳〔2011〕21号


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参保职工: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减轻参保职工的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提高生育医疗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 提高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

 

(一)顺产费用标准由1500元提高至2000元;

 

(二)剖宫产费用标准由3000元提高至3500元。

 

职工未就业配偶的,按上述标准的50%享受待遇。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来源: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