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已取得《河北省职工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企业的档案工作,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面向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各有关企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具体通知如下:

 

01、分类施策,加强管理,严格落实职工档案管理规定

 

按照省人社厅有关要求,市、县两级人社部门不再与新的企业签订《协议书》。国有企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和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161号)有关规定,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由单位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取得《协议书》的企业,要落实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和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局《关于签订〈河北省职工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的通知》(石人社字〔2016〕67号)有关要求:一是要严格落实档案保管范围,是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档案;二是要选配政治素质高、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三是要严格落实职工档案管理制度,每季度组织一次档案安全检查;四是要加强软硬件建设,不断提高职工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确保职工档案安全。

 

02、清理档案管理不规范企业

 

(一)丢失《协议书》的企业,取消其保管职工档案的资格,不再受理补发、延续《协议书》申请;未按要求年检的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个月内,将《协议书》交至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取消其保管职工档案的资格,不再受理延续《协议书》申请。存在以上情形的企业,要在2个月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所保管的职工档案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转递至企业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二)职工已经离职但是其本人档案仍存放在原企业的,企业要在2个月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档案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转递至企业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三)离退休及死亡职工的档案,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03、严格落实年检制度

 

取得《协议书》的企业,应按照发证月份向所属人社部门递交上年度职工档案保管工作总结(包括企业主营业务情况、在岗职工人数、职工档案数、职工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人社部门自收到年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合格的加盖年检专用章;年检不合格的收回《协议书》,取消其保管职工档案的资格,不再受理延续《协议书》申请,企业要在2个月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所保管的职工档案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转递至企业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04、严格受理延续申请

 

申请延续《协议书》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所属人社部门递交5年来职工档案保管工作总结(包括企业主营业务情况、在岗职工人数、职工档案数、职工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人社部门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合格的换发《协议书》;不合格的不予延续,取消其保管职工档案的资格,企业要在2个月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所保管的职工档案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转递至企业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来源: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