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2007年度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7〕4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59号)、《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台政办发〔2004〕4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我区的企事业单位生育保险2007年度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缴费工资基数

 

按照浙劳社老〔2007〕59号文件规定,200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2070元。确定2007年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1840元/月。

 

二、缴费比例及标准

 

缴费比例为0.7%,缴费标准为12.88元/月。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