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 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06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全面、正确地落实《规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地税、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三、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按照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和费率分别确定、基金分别建账、待遇分别支付的“三统三分”方式全面推进生育保险。

 

四、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之积。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4%;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企业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及应缴数额,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地税部门缴纳生育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本人及其雇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保险待遇。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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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