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自治州 关于临时调整医保费核定方式的通知


州内各医保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

 

根据《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69号)规定,我省使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作为社会保险专用指标,用于核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等,城镇职工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核定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由于2020年度社平工资暂未发布,为保障全州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参保人正常缴费并享受医保待遇,决定从2021年7月起临时调整我州医保费核定方式,现对调整内容及后续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医保费核定方式

 

1.单位职工医保暂延用2019年度社平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并据此核定单位应缴医保费。2020年度社平工资发布后,将对按2019年度社平工资征收的医保费补缴差额,补差金额与单位正常应收金额一并征收。

 

2.灵活就业人员暂采用按月核定征收的方式,按2019年度社平工资标准核定月应缴医保费,待2020年度社平工资发布后,核定全年应缴医保费,并对按2019年度社平工资标准征收的医保费补缴差额。对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达最低要求需补缴的人员,暂不做退休一次性补缴,也采用在职人员按月核定缴费方式征收医保费,待2020年度社平工资发布后一并补缴。

 

二、调整医保费缴费期限

 

延长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7月医保费缴费期限。其中,单位职工医保费缴费期延长至8月10日,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缴费期延长至8月27日,在延长期前完成缴费的单位及灵活就业个人,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2021年8月起,单位职工医保缴费时间恢复正常,请各参保单位每月底前按时完成缴费。

 

2021年8月起,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时间为每月10日至25日,在此期间完成缴费的人员可正常享受次月待遇。按月核定缴费模式一直延续至2020年度社平工资发布,发布后恢复为年度核定缴费方式。

 

三、其他

 

尚未缴纳2021年度大额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需在8月27日前缴纳2021年度大额医疗保险费,以免影响医保待遇。

 

延边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


来源:延边州医疗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发布: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