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湛江市生育保险费率的复函(2016年)

湛人社函〔2016〕56号


湛江市地税局: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生育保险费率的函》(湛地税函(2016)34号)收悉。据市社保局提供的情况,截至2 01 6年1月底,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1044万元,减去2015年度尚未支付的12251万元(因调整政策全年尚未支付相关待遇,经过测算按照新的政策支付生育保险待遇需要12251万元),仍然结余18793万元,预计可支付1 8个月的生育保险待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意见(粤人社函(2015) 2109号)要求,“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待遇支付额的,应当将生育保硷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根据省的要球和市社保局最近提供的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确定我市生育保险费率从2016年3月1日起继续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征收,待基金结余不足以支付9个月的待遇时,再按《湛江市生育保险办法》(湛府[2016]3号)调整生育保险费率。

 

此复。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3日


来源: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