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界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产假和护理假执行时间的通知

宁卫计发〔2016〕24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

 

2016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请示自治区人大法工委,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凡在2016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后,依法生育子女的产妇及其配偶,均按照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前结婚登记和依法生育的夫妻,按照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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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6-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