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降低职工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

津人社局发〔2015〕7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要求,根据我市生育保险基金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各类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费率由0.8%调整为0.5%,职工个人不缴费。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9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