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关于上下班途中受伤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劳社秘〔2004〕222号


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界定上下班途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劳社秘[2004]150号)收悉。"在上下班途中"一般应从行程路线、上(下)班时间和行程所需时间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行程路线是指工作地点与居住地点间相对合理路线,居住地点包括单位提供的住地和本人常住地,或与上述住地同一城区的临时居住地。

 

上(下)班时间是指正常工作或加点的开始(结束)时间。

 

行程所需时间是指本人选择的行程路线和交通工具从单位到住地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此复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