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 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钟山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生育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参保女职工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2〕36号)和《关于规范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贴的发放条件
(一)生育津贴是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产休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的生活费用,是工资收入的替代。
(二)凡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前正常连续缴费满6个月(含)以上的,在规定的产休假期内享受生育津贴。
(三)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与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其中:
1.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
2.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四)我市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女职工,其转入前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五)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6个月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发该单位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所欠缴费用的,从补缴成功次日起,其参保职工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欠费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一)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
(二)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成立不满1年的,按照单位成立之日起至发放生育津贴前所在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职工人数作为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
(三)生育津贴计发天数
1.女职工流产生育津贴天数: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2.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天数:达到法定婚龄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合法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天数:放置宫内节育器,享受2天生育津贴;取出宫内节育器,享受1天生育津贴;单纯输卵管结扎,享受21天生育津贴;产后结扎输卵管,在分娩生育津贴基础上另加14天的生育津贴。
三、生育津贴申报所需材料和受理时限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后)
或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提供以下资料:
1.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女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和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登记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死亡或者流产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日期)。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生育津贴条件的,一次性计发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转发给参保女职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减发和挪用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2016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新参保的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前后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的,在规定的产休假期内享受生育津贴。
六、本通知由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六盘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盘水市财政局
六盘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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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