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人社发〔2016〕5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淮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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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以下简称“生育保险调剂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调剂金的作用,实现市本级和下辖县(区)(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之间基金互助共济,统筹使用,合理划分市级调剂和当地政府的补助责任,形成互助共济与激励约束并重的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机制,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淮政办发[2014]121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3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安市生育保险调剂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育保险调剂金由下列来源构成:

 

(一)各预算单位解缴的生育保险调剂金;

 

(二)生育保险调剂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四条 各预算单位按照当年生育保险费收入预算的10%提取生育保险调剂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按季将生育保险调剂金上解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全市生育保险调剂金规模达到职工生育保险基金6个月的支付水平时,可暂停提取;因生育保险调剂金使用或预算增加时,应恢复提取。

 

第五条 生育保险调剂金用于调剂各预算单位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的收支缺口。预算单位生育保险基金当年出现收支缺口时,先从该预算单位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支付;使用累计结余后仍出现的收支缺口,由生育保险调剂金、同级财政按比例调剂和补助。

 

第六条 预算单位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年度内在使用累计结余后的收支缺口,生育保险调剂金根据收支缺口数额和预算单位当年度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数额的比例分段进行调剂。具体调剂比例为:

 

预算单位当年度生育保险基金缺口数额小于(含等于,下同)当年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数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调剂金全额调剂;大于当年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数额小于三倍的部分由生育保险调剂金按90%的比例调剂;大于当年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数额三倍小于五倍的部分由生育保险调剂金按80%的比例调剂,大于当年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金额五倍以上的部分由生育保险调剂金按70%的比例调剂。

 

市级统筹调剂金对各预算单位年度最高调剂额度不超过该预算单位当年度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数额的6倍。

 

市级统筹调剂金的调剂比例,根据全市生育保险调剂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预算单位因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申请生育保险调剂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要求开展职工生育保险各项工作;

 

(二)完成年度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指标;

 

(三)严格执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计划,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等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四)职工生育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符合规定;

 

(五)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缴率不低于96%;

 

(六)按时足额上解生育保险调剂金;

 

(七)未发现因重大管理问题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风险的。

 

第八条 各预算单位在市级统筹调剂金调剂后基金仍有缺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要求予以补足。

 

第九条 生育保险调剂金每年调剂一次。符合生育保险调剂金申请条件的预算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度基金收支决算情况,提出生育保险调剂金使用申请。

 

第十条 县级预算单位申请生育保险调剂金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核准后出具生育保险调剂金使用申请报告、《淮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申请表》(申请表须附上年度基金决算报表以及有关情况说明)。经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拨付;市本级申请使用生育保险调剂金的,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使用。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调剂金纳入市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人社、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