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蚌人社发〔2016〕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195号令)、《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政府263号令),《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5号)等精神,现将我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我市生育保险按单位类型实行两种缴费费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4%,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5%。当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达到规定的预警线时,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进行费率调整。

 

二、我市按医疗保险一类管理的医疗机构中,具备母婴保健服务资质的,均可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纳入生育保险协议医疗管理机构范围。参保人员在我市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应在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紧急抢救等情况除外)。

 

三、2017年1月1日起,女职工产前检查、分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治疗及男职工配偶分娩之月的前9个月,其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按时足额缴纳(不包括补缴)生育保险费,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2017年1月1日起,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产前检查分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治疗及男性灵活就业人员配偶分娩王月的前9个月,连续按时足额缴纳(不包括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五、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单位女职工分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享受5个月生育津贴。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1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官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螬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六、2016年1月1日起,男职工办理“护理假补贴”、“男职工配偶生育一次性医疗补助”,不再要求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

 

七、企业单位女职工妊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4个月以下固医学需要流产及异位妊娠的,享受0 5个月生育津贴;4个月以上(含4个月)田医学需要流产(引产)的,享受1.5个月生育津贴,7个月以上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本市非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流产(引产)、未经审批异地流产(引产)的,不享受生育津贴(紧急抢救等特殊情况除外)。

 

八、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田妊娠期、分娩当期、产耨期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异位妊娠等住院治疗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执行,其中乙类药品按甲类药品报销,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政策执行,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应提前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审批同意的异地医疗费用,按我市同级别医院待遇标准报销。未审批的异地医疗费用,按我市同级别医院待遇标准的80%支付。以上政策除已明确规定执行时间的,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埠市财政局

2016年4月8日


来源: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