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 关于调整我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2015年)

莆人社文〔2015〕310号


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人劳局)、财政局(计财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2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我市生育保险费率,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费率标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二、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含正式编制人员、聘用合同工和临时工)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5%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

 

三、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1日


来源: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