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2015年)
宿人社秘〔2015〕221号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4%,企业为0.5%,其他单位可选择上述任一种费率;
二、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努力扩大参保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力度,当基金累计结余出现支付风险时,由市人社商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调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及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停止执行。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9日
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