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 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2015年)

泉人社〔2015〕25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261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决定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企业生育保险费率下调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5%,参加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率为 0.35%。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告。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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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