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 关于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各县(市)分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审计署审计问题整改要求,对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部委有关文件规定,通过“举一反三”,深入查找。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执行党的十九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不到位的问题,非缴存地、非户籍地和非疫情政策优待范围内的职工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突出,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各科室、管理部,各县(市)分中心必须严格执行非缴存地、非户籍地、非工作地购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明确规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各管理部、各县(市)分中心不得向欠缴公积金的非企业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8日


来源: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