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5月31日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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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加大支持职工购建住房力度,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按照相关要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条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夫妻双方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夫妻双方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因自然灾害造成提取人房屋损毁的。

 

(十)支付物业管理费。

 

(十一)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欠缴半年以上,个人账户封存后经本人申请提取的。

 

第六条 依照第五条第(二)(三)(四)(七)(八)(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证明材料及提取额度

 

第七条 申请人必备资料。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本人持有的受托银行Ⅰ类储蓄卡。

 

第八条 购买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初次取得权利时的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不动产权证》、契税税收缴款书(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提供登记备案日期在1年内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登记备案表。同一住房提取总额不超过房款总额。

 

第九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和规划许可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其中一证在近1年内),提取总额按照1000元/平方米核算。

 

第十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提取总额按照1000元/平方米核算。

 

第十一条 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批准离、退休文件)。

 

第十二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

 

第十三条 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第十四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与管理中心签订代扣协议,从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月扣划应还的贷款本息。

 

2.利用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冲抵贷款本息。

 

3.贷款结清的,凭一年内结清证明,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累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二)偿还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

 

1.贷款未结清的,凭主借款人信用报告,夫妻双方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一年内偿还的贷款本息。

 

2.贷款结清的,凭一年内结清证明和主借款人信用报告,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累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提供曲靖市级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和缴存地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已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无房产证明(本区域内房屋权属信息共享后,以住房公积金部门查询核实为依据)。按照10000元/年的标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一)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之一)、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有的受托银行Ⅰ类储蓄卡,办理销户提取。

 

(二)对继承权有争议的,还需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十七条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重新就业的,由原单位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到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重新就业或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提供解聘(离职、辞职、调动)文件可提取。

 

第十八条 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毁、损坏的家庭,提供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损毁证明、乡(镇、街道)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按照1000元/平方米核算。

 

第十九条 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提取总额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二十条 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所在单位证明、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须在提取凭证上签字按手印。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提供以下材料代办: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监护人证明,监护人须在提取凭证上签字按手印。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二条 提取程序。

 

(一)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现场办结,将款项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三)互联网渠道提取业务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追回已骗取、套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没收虚假资料,纳入曲靖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列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并将情况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