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关于阶段性降低省本级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12年)


省级统筹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为进一步降低参保企业负担,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原则,结合省本级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决定将省本级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降低为0.4%,执行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