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威海市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的通知(2011年)
威人社发〔2011〕55号
各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进行调整,请认真执行。
一、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调整为按照职工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档案托管、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支付标准调整为按照生育时本人所在托管机构的所有档案托管、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三、调整后的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2011年7月1日前生育的,仍执行原支付标准。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