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阳市调整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辽市人社发〔2011〕128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对定点与非定点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一)调整定点医院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结算的方式,根据定点医院医疗等级,将剖宫产医疗费用调整为:一级甲等医院2400元,二级甲等医院2600元,三级甲等医院2800元。各定点医院须对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报销。

 

(二)调整非定点医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1、参保企业职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到非定点医院就医享受非定点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1)参保企业职工居住地不在参保地,不便到定点医院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的;

 

(2)职工因突发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情况时,来不及到定点医院就诊的;

 

(3)因公出差或探亲访友期间,突发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情况的。

 

2、职工到非定点医院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计划内正常分娩报销标准为1000元,剖宫分娩报销标准为1500元;计划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报销标准为4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报销标准为600元,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的报销标准为700元。

 

二、调整中省直及行业企业职工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中省直及行业企业职工发生异地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含计划外生育),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同级定点医院最高限额内据实报销,超出最高限额按最高限额报销。

 

三、计划外生育申报及支付程序

 

计划外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向市财政上报支付计划,实行社会化发放。企业应于职工计划外生育手术前7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后予以支付。

 

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辽阳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