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用人单位职工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楚雄州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条 《楚雄州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楚雄州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参加生育保险的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

 

第三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0.8%。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保底;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封顶。

 

缴费比例以0.8%为基准费率,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当年的收支情况或基金的累计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比例,经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其他预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挪作其他用途。

 

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对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一)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生活津贴为职工的替代工资;

 

(二)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

 

(三)生育营养补助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假期,假期的生活津贴标准,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规定假期天数为实际计发数,计算公式为:

 

实际计发数=月平均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

 

第七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休假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7天护理假。

 

(五)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六)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时按正常产假休假。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八)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九)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十)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十一)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十二)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相关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休假进行调整的,执行调整后的休假。

 

第八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品费、护理费和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九条 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按照“结余归己,超支自担”原则,实行个人包干使用。包干结算标准为:

 

(一)顺产2500元。

 

(二)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三)剖宫产5000元。

 

(四)产前检查费1000元。

 

(五)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

 

(六)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八)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九)皮埋术200元。

 

(十)皮埋取除术150元。

 

(十一)输卵管结扎2000元。

 

(十二)输精管结扎1000元。

 

(十三)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十四)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第十条 从怀孕开始到产假结束期间因生育引起的规定并发症的住院费用,参加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全自费部分)再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补助70%。

 

规定并发症有:异位妊娠(宫外孕),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各种原因引起的产前、产中或产后大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产褥感染。

 

未在本条范围内的其他并发症,由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同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生育或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已经按照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了医疗费的,其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就高补差”的原则支付,不重复享受两种待遇。

 

第十二条 职工生育享受1000元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1000元。

 

第十三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职工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不论胎儿是否存活,均享受生育医疗费、营养补助费和生活津贴。

 

第十六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配偶符合政策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补助标准支付给男职工,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职工因异地居住、急诊等原因,需要在统筹地以外地区或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向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后就医,实行个人包干结算。

 

第十八条 生育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生育政策的证明;

 

(二)职工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出院证原件,医疗费收费发票原件;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

 

(五)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同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复印件;

 

(六)参保男职工申领待遇的,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未就业证明。

 

1、配偶为农村户口的,由村委会提供未就业情况说明,乡镇劳动保障所盖章证明。

 

2、配偶为城镇户口的,由社区提供未就业情况说明,劳动保障所(站)盖章证明。

 

(七)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和生育营养费的补助标准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劳动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或单位全额垫付,再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在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审核后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核定待遇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未依法办理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本办法所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