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7〕6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发生的下列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出:

 

1.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

 

2.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健康体检费用3.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健字号保

 

健品、消字号消毒制剂和中药饮片、以及家用的医疗器械费用;

 

4.参保人使用除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外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

 

5.参保人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个人缴费费用;

 

6.参保人购买本人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费用;

 

7.参保人参加长期照护保险费用;

 

8.参保人的直系亲属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

 

缴费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用;

 

9.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

 

10.其他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二、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退休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应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年限需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我市各地实际职工医保启动前参加工作,且启动后参加职工医保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 10 年;

 

2.我市各地职工医保启动后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职工医保连续缴费年限不少于 15 年;

 

3.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或新参加职工医保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 25 年。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的,一次性趸缴至规定年限或者顺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趸(补)缴时,缴费基数按实施趸(补)缴时的标准执行。一次性趸(补)缴的保险费不划个人帐户。

 

三、调整门诊留观报销政策调整门诊留观报销比例为 50%,且门诊留观时间不得超过 3

 

日,超过 3 日后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四、规范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规范门诊慢特病病种为 32 种,慢特病的报销范围、疗程、

 

定额标准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遵义市医疗保险专家组讨论后,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另行确定。32 种门诊慢特病为:1.各类恶性肿瘤;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3.再生障碍性贫血;4.血友病;5.系统性红斑狼疮;6.脑血管意外后遗症;7.帕金森氏病;8.癫痫;9.重症肌无力;10.精神分裂症;11.甲状腺机能亢进;12.甲状腺机能减退;13.肝硬化(失代偿期);14.慢性肾功能衰竭;15.慢性活动性肝炎;16.类风湿性关节炎;17.慢性肾小球肾炎;18.肾病综合征;19.支气管哮喘;2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2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呼吸衰竭;22.冠心病并心肌梗塞;23.冠心病并严重心律失常;24.冠心病并心脏扩大;25.原发性高血压并心损害;26.原发性高血压并脑损害;27.原发性高血压并肾损害;28.糖尿病并心损害;29.糖尿病并脑损害;30.糖尿病并肾损害;31.糖尿病并周围神经损害;32.糖尿病并视网膜病变。

 

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理梯度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的原则,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作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

 

六、职工医保缴费年限退休待遇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7 年 1 月 24 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遵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7-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