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包头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安全生产,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精神,结合两年来工伤保险运行实际,制定了《包头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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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抵御工伤事故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费率浮动的原则
(一)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二)通过费率浮动政策激励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
二、费率浮动的依据
(一)按照参保企业工伤发生率及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运行实际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二)本行业内有事故死亡、负伤率指标的,实行工亡发生率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同时考核,行业内没有事故死亡、负伤率考核指标的,按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考核。
三、费率浮动的范围
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四、费率浮动的标准
费率上浮分三个档次,第一档为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为基准费率的150%;第三档为基准费率的300%。费率下浮两个档次,第一档为基准费率的80%,第二档为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后最低缴费费率不能低于0.3%。基准费率是指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费率每两年浮动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占其缴纳工伤保险费30%?—70%(包含70%)及单位工亡事故千人死亡率和重伤率低于行业标准70%的,费率不浮动。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占其缴纳工伤保险费71%—100%的,或用人单位工亡事故千人死亡率和重伤率达到所在行业标准的71%—100%,费率上浮为第一档,即基准费率的120%。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占其缴纳工伤保险费101%—150%的,或用人单位两年内有一年工亡事故千人死亡率和重伤率超出所在行业标准的,费率向上浮动到第二档,即基准费率的150%。
(四)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超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150%以上(不含150%)的或用人单位两年内工亡事故千人死亡率和重伤率均超出所在行业标准的,费率向上浮动到最高档次,即基准费率的300%。
(五)用人单位一次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或5人以上重伤事故的,单位缴费率从发生事故的次月起由原来的基准费率提高300%。
(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占其缴纳工伤保险费30%以下的(包含30%)费率下浮到第一档,即基准费率的80%。
(七)未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在两年内未发生伤亡事故的,费率下浮到第二档,即基准费率的50%。
五、费率浮动的时限
(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两年对用人单位考核一次,考核时间为第二年第四季度末,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浮动后费率。
(二)费率上下浮动为第一档和第二档的,施行期为两年;费率向上浮动到最高档次的,施行期为三年。施行期满后,工伤经办机构按本办法重新确定费率。
六、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来源: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