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转发《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1〕4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二、提高特殊群体大病保险保障待遇

 

各地要按照《国家医保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号)要求,落实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

 

三、加强医保支付管理

 

各地要做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武汉市、宜昌市和荆州市要确保年底前进入实际付费。各地要积极开展谈判药品落地情况监测,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要在2021年12月1日前完成我省原全部增补药品的消化工作。

 

四、加强政策宣传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附件:

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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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