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职工在企业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能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新劳社函字〔2004〕371号


乌鲁木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企业组织各类活动动能否认定工伤的请示》(乌劳〔2004〕143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函复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办法》关于工伤认定规定,职工在企业自行组织的各类自娱自乐的文艺、体育、旅游等活动中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由企业自行解决处理。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