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辽医保发〔2019〕26号)及《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抚医保发﹝20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生育待遇。困难企业人员按原政策缴纳医疗保险费,不享受生育待遇。

 

二、缴费标准

 

参保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缴纳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2%缴纳,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本人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或者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待遇标准

 

(一)生育津贴

 

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形式发给,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月平均工资指核定的缴费工资,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全年平均缴费人数再除以12个月计算,不能核定的按照生育当月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日均津贴按照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计算。

 

产假和护理假有关规定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二)生育医疗费用

 

1.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从怀孕到生育期间,在规定内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生育医疗费用最高补助标准为:正常生育医疗补助费(含怀孕七个月以上早产或死胎者)800元;难产生育医疗补助费1100元,剖腹产医疗补助费1900元;妊娠合并症医疗补助费2800元;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医疗补助费100元;怀孕四至六个月引产的医疗补助费7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100元。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职工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每次最高支付100元。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以上标准给予补助,不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补助兼得。

 

四、其他

 

1.对于2020年之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但出现断保的单位,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1)补缴历史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本金及滞纳金,可对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进行补报;

 

(2)不补缴历史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本金及滞纳金, 如2020年2月前已连续缴费满10个月的,可自2020年2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生育费用发生时间为准)。

 

2.对于2020年以前从未参加过生育保险的单位,自2020年2月起,用人单位按合并后费率连续缴费满10个月并继续为职工缴费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抚顺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5日


来源:抚顺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