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转发你们,并就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后,我省一些地区反映出来的问题一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该从该单位参保的下月起支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报送鉴定后,在等待鉴定结论期间,由于伤情原因不能复工的,仍然视同为停工留薪期,本人能复工而不复工的除外。

 

三、工伤1-4级职工的伤残津贴和按月支付的生活护理费待遇,应从鉴定等级结论下达的下个月起享受。

 

四、工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待遇应从职工工亡的下个月起享受。

 

五、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申报认定,地方已明确规定了认定机关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

 

七、关于职业病待遇支付问题

 

(一)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退休后被确诊为患职业病的,享受以下待遇:其治疗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所在单位全额报销;住院治疗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上述待遇从职业病诊断结论下达的下月起享受。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生活护理依赖的,由单位从鉴定等级结论下达的下月起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

 

(二)鉴于职业病有一定的潜伏期,对于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参保职工在退休时虽然未检查出职业病,但退休后发出患职业病的,只要确认其退休后无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按本条前款规定享受的治疗职业病的医疗费用和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工伤1-4级的,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应该办理退休手续,继续享受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九、在《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云劳[1995]217号)执行以前发生的工伤,无论何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均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以前规定民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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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