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医保〔2005〕49号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市社保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医保办:

 

根据《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农发〔2004〕1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年限的折算

 

从业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个保")缴费年限之间的折算(以下简称"折算缴费年限"),按以下规定计算:

 

㈠ 城保与个保的折算

 

1.由城保转为个保的,城保的缴费年限计为个保的折算缴费年限。

 

2.由个保转为城保的,城保的折算缴费年限为:个保某年的医疗保险缴费总额除以同年城保规定的缴费总额(缴费总额以上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11%计)。

 

㈡ 镇保与个保的折算

 

1.由个保转为镇保的,个保的缴费年限计为镇保的折算缴费年限。

 

2.由镇保转为个保的,个保的折算缴费年限为:镇保某年的医疗保险缴费总额除以同年个保规定的缴费总额(缴费总额以上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乘以8%计)。

 

二、关于缴费年限的衔接

 

从业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城保、个保、镇保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其相应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作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之和。

 

三、医保待遇的确定

 

从业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医疗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确定:

 

㈠ 符合城保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医保缴费年限同时符合城保、个保规定的,由本人选择城保或个保;只符合个保规定的,享受个保待遇。

 

㈡ 符合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医保缴费年限同时符合个保、镇保规定的,由本人选择个保或镇保;只符合镇保规定的,享受镇保待遇。

 

四、其他

 

㈠ 本市原有参加过个保的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㈡ 本通知具体操作事宜,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05-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