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关于患职业病和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问题的复函

劳社秘〔2005〕87号


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来函请示关于患职业病或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劳社字[2004]74号文件规定,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伤退休人员退休金、工残人员的护理费、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患职业病或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离退休人员于2004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按照本人离退休金的一定比例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本人生前的离退休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0%计发。

 

此复。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