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温人社发〔2020〕74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3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73号)文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金政策、放宽失业登记(领金)限制政策

 

(一)发放对象

 

1.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金政策:2019年12月(含)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领金期满次月距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间出现停发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应按规定停止发放。

 

2.大龄失业人员放宽失业登记(领金)限制政策: 2020年1月起,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按规定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

 

(二)申请机构

 

1.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金政策无需个人申请,由其最后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发放。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需主动向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未申请的,不享受失业保险金。领金人员申请时须承诺本人未异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未办理过失业保险待遇跨省转移的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金最后发放地经办机构发放。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停领情形须主动告知经办机构。

 

(三)相关待遇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价格临时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补发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大龄失业人员,自政策实施当月起至审核通过当月期间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可一次性给予补发。

 

(五)停发情形

 

各地须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第51条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规定,即: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二、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发放对象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按月领取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二)申请机构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人员,向失业保险金最后发放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向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

 

(三)申请时限

 

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至12月,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须在2020年12月底前提出申领。其中,2020年3月至审核通过当月期间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可一次性给予补发。

 

(四)发放标准

 

失业补助金标准与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挂钩。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其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20%;缴费时间大于1年(含1年)的失业人员,其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30%。

 

(五)相关待遇

 

1.2020年3月至6月期间,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可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价格补贴标准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相同。2020年7月开始,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不享受价格临时补贴。

 

2.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3.因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仍可享受生育补助金;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生育补助金。

 

(六)停发情形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不含以个人名义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创业者)、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七)其他

 

申领失业补助金无需办理失业登记。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失业补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三、申领方式

 

(一)网上申领

 

需进行申请的失业人员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全国统一入口,网上申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注册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后,选择“失业待遇申领”,再选择“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或“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

 

(二)窗口申领

 

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领人。

 

四、工作要求

 

请各县(市、区)按照文件要求统一办理口径,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目标任务,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各地要积极推广使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方便失业人员随时申领办理。各地要树牢底线思维,杜绝出现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领不到、被冒领等问题。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人力社保局。

 

附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31号)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4日


附件下载:

  1. 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docx

来源: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