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并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温人社发〔2020〕90号


各区(不含洞头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民政局,市社保中心、开发区社保分局:

 

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为增强参保的公平性和制度的可持续性,更好地保障水库移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将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老年居民养老”)并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并轨前已参保人员的关系转移及基金衔接办法

 

已领取老年居民养老金的人员,在本通知实施后由城乡居民养老基金发放待遇。

 

老年居民养老财政专户中的结余基金按规定分别划入城乡居民养老基金财政专户中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二、并轨后新人员参保办法

 

(一)参保条件

 

参保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温州市区户籍(不含洞头区);

 

2.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年满60周岁(含)的非农原迁水库移民。

 

(二)缴费标准和待遇调整

 

1.缴费标准调整

 

根据《温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规定,原老年居民养老月缴纳标准为35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150元,即年缴纳标准为4200元,其中个人缴纳2400元,政府补助1800元。新缴纳标准由4200元/年调整为500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由2400元调整为2857元,政府补助由1800元调整为2143元。

 

同时,根据《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大中型水库移民问题的意见》(温委办发〔2009〕144号)文件规定,财政对水库移民按调整后的个人缴纳标准继续再补助30%,由市、区财政按1:1分别负担(即各负担428元/年),财政补助部分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新参保人员按《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35号)有关规定执行。

 

已按城乡居民养老其他档次缴纳的,可在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前办理变更手续;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的,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166号)文件规定,原则上在年满60周岁一年内申请办理补缴手续。

 

2. 待遇调整

 

水库移民按上述规定缴纳后,按《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规定核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之和,最低发放标准为816元/月,今后按市区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同步调整。

 

本通知实施前已领取老年居民养老金的人员,发放标准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调整为816元/月,由城乡居民养老统筹基金列支。

 

(三)其他

 

本通知实施后,原已领取老年居民养老金的人员,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享受。

 

本通知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温 州 市 民 政 局

2020年8月31日


来源: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