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 关于转发《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4〕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后实施。

 

二、工伤保险以市为统筹单位,统一制度、统一政策、分区(县)组织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分级管理、分块运作、自求平衡。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四、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P/4745-2002)划分为三个类别:即风险较小行业,中等风险行业,风险较大行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风险较小行业的基准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8%,中等风险行业基准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2%,风险较大行业基准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

 

五、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所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额补齐工伤保险费后,恢复工伤保险待遇。

 

六、区(县)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取证。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提出认定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审核部门出具认定结论。

 

七、区(县)不再设立劳动鉴定委员会,区(县)用人单位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总上报,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八、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别按区(县)、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标准计发。

 

九、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工伤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由用人单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十、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工伤事故,伤残职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今后,将根据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积累情况,逐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十一、各区(县)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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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4-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