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 关于调整全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锡医保发〔2021〕26号


各旗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盟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减轻城镇参保职工就医负担,遵循“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合我盟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存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参保职工就医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一)转自治区外就医起付标准由1500元调整为1000元;年度内第二次就医起付标准由1350元调整为800元;年度内第三次及以上就医不再设起付标准。

(二)转盟外区内就医起付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800元;年度内第二次就医起付标准由910元调整为600元;年度内第三次及以上就医不再设起付标准。

(三)统筹区内就医起付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年度内第三次及以上就医不再设起付标准。

(四)经转诊备案到统筹区外就医患者,出院后根据出院诊断证明材料需在原治疗医院门诊复查的,按住院支付政策报销,起付标准为60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就医不再设起付标准。

 

二、提高城镇参保职工异地转诊就医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转锡盟统筹区外就医参保职工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住院(复查)发生的医药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较参保地当地就医比例下调5%。未在参保地备案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三、将统筹区内门诊复查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统筹区内住院后根据出院诊断证明材料需定期复查的,在原住院医院定期复查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按住院支付政策报销,年度只计一次起付线,具体病种见附件。

(二)统筹区外住院后根据出院诊断证明材料需定期复查的,在统筹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复查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按住院支付政策报销,年度只计一次起付线。

 

四、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前,即:2016年1月1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20年或缴费年限满3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原在国有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按照上年度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余期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余期费用的,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后,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按条例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统筹区内门诊复查报销病种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26日


附件下载:

  1. 锡林郭勒盟统筹区内门诊复查报销病种.pdf

来源: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