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取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预留保证金的通知

新医保〔2021〕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新疆油田、吐哈油田、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社保中心、乌石化社保中心,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垫资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预留保证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3月1日起,我区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定点服务机构费用结算时,全额结算支付,不再从应支付额中预留保证金。

 

二、对本通知下发前的预留保证金,应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资金清算。

 

三、各地(州、市)医保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新疆油田、吐哈油田、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社保中心、乌石化社保中心高度重视,按要求及时结算、清算预留保证金。

 

四、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要根据本通知做好业务经办相关规程的修订完善,信息中心要加紧完善信息系统,确保政策及时落地实施。

 

五、全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进一步修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科学引导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要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的有效使用。

 

六、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