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国务院修订《失业保险条例》调整缴费费率之前,各市统一执行1.5%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

 

二、国务院修订《失业保险条例》调整缴费费率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1日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