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关于认真落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结果的通知

济社保办发〔2016〕5号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济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防范各类侵占套取社保基金等违规违法行为,不断提高我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质量,现就认真落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结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提高对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结果运用工作的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从依法加强基金管理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结果运用工作的认识。切实完善经办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认真做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和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切实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员,不断加大工作考核力度,真正把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结果运用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程序,认真做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认证结果运用工作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把严格经办工作流程,作为做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认证结果运用的首要工作认真来抓,切实把认证结果运用于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每一个工作环节。

 

参保人员死亡10日之内,参保单位或社区经办人员(或亲属)须持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和相关表格资料,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续;经审核发现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退款业务。

 

经认证发现重复参保或其他需要减员的参保人员,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减员手续,并追回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经认证疑似死亡或暂无认证结果的参保人员,各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暂停手续。

 

经认证确已死亡、单位和家属确实无法提供死亡证明的暂停人员,由经办机构资格认证科室汇总,填写《济宁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减员情况一览表》(见附件),及时转各险种待遇经办科室办理减员手续;经核实发现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及时通知参保单位或亲属限期退回。

 

对暂时无法认证的领取社保待遇长期暂停人员,要加大措施,通过多种方式调查落实生存状况,防止各类隐形冒领违法行为。

 

三、有关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认证结果运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多方式、多渠道加大《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及相关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营造依法参保、依法管理基金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大对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追缴和打击力度,对拒不退还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附件:济宁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减员情况一览表

 

2016年9月19日


附件下载:

  1. 济宁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减员情况一览表.xls

来源: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社保中心)
发布:2016-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