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 关于调整市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般性岗位补贴等补贴标准的通知

惠市人社规〔2019〕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为适应惠州社会经济的发展,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就业,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8〕158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费费基费率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等实际情况,决定调整市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般性岗位补贴等补贴标准。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市直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市直补贴标准为参保项目最低缴费金额的50% 。

 

二、一般性岗位补贴标准

 

市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一般性岗位补贴标准为500元/人·月。

 

三、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市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市直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照《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8〕158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等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以上各项补贴的具体金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和社保缴费费基费率、最低工资标准等确定。

 

(二)以上各项补贴的发放对象、条件、补贴期限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原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政策不再执行。

 

(四)各县(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般性岗位补贴等补贴标准由各县(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直补贴标准和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县(区)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等补贴标准的通知》(惠市人社〔2015〕46号)、《关于调整见习补贴和临时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惠市人社〔2015〕65号)、《关于调整市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的通知》(惠市人社〔2016〕304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2019年4月23日


来源: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