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城乡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减少人员流动导致的疫情扩散风险,推进疫情传播防控工作,现就疫情期间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延长城乡居民缴费时限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3月25日(视疫情发展情况,如有变化另行发文),在此时限内完成缴费的参保人按自然年度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 推行“不见面”办理

 

各县(市)区要积极提供多种方式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及时办理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缴费基数核定等业务。倡议、引导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实行“不见面”办事,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日期为每月1日至25日,城镇职工参保业务办理日期为每月1日至15日。城乡居民通过“云南省网上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云南税务”APP、“云南农信”APP自助完成在线缴费,已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办理新参保、停保、在职转退休、缴费基数核定业务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网址为http://wssb.km12333.cn),尚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通过电话先行开通,疫情防控期结束后再行柜台确认。对新参保登记、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等暂不能通过网上办理确需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办理的,各县区通过电话、微信、传真等方式核实参保信息后先行办理,并向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反馈办理结果,疫情防控期结束后三个月内补交材料。

 

三、 做好宣传告知工作

 

各县(市)区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疫情期间办理参保缴费的公告、通知或倡议书,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方式、提交材料、办理流程、预约电话、结果反馈方式等内容,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知晓疫情期间参保缴费相关事宜,自觉主动实行“不见”面办理,推动疫情防控工作扎实开展。

 

四、 做好经办场地防护工作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服务大厅、社区经办点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消除疫情隐患,引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来源: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