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 关于我市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2020年)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4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市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期限为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根据黄冈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下调50%执行。
三、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单位0.7%、个人0.3%、总费率1%的标准执行。
四、阶段性下调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和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下调至1.5‰。如用人单位近两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工伤事故的,该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调。
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 冈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8日
来源: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