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 关于明确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医保发〔2020〕62号


各县区(开发区)医疗保障局;市直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4号)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市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明确如下:

 

一、产前检查费。参保女职工发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为550元。

 

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的50%享受产前检查费补助。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发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为:自然分娩,二级及以下医院2000元、三级医院3000元;剖宫产,二级及以下医院3400元、三级医院5300元。

 

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补助。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参保职工发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定额支付标准为: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术)60元,门诊人工流产同时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术)72元;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一级医院37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430元。住院定额支付标准为:住院人工引产手术,一级医院1200元、二级医院1400元、三级医院1600元;双侧输卵管节育术700元,输精管绝育术350元,复通手术350元。

 

四、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天数为98天,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即≤112天)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天数为15天;怀孕4个月以上(即>112天)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天数为42天。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参保职工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以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出台新的规定,从其新规定。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1日


来源: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