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 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2017年)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7〕111号)及市委市政府《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 2017 年十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委办发电〔2017〕6 号)要求,现对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45元。

 

二、财政负担标准

 

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的10元由省财政承担5元,市、县(区)财政分别负担2.5元。

 

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145元后,各级财政负担标准分别为:中央财政负担35元,省财政负担42.5元,市财政负担36.25元,县(区)财政负担31.25元。

 

三、有关要求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工作,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协同做好配套资金的测算和安排,及时落实本级应负担的补助资金;社保经办部门要按文件要求从7月起按新标准按时足额发放,1-6月份调整提高部分要在7月底前发放完毕。各县区的发放落实情况于7月25日前分别书面报送市人社局及财政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7年6月5日


来源: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