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有关事宜的通知(2016年)

渝人社发〔2016〕229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

 

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4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分二段累进补偿:起付标准至20万元(含)以内报销50%,20万元以上报销60%。

 

二、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是指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不含户籍未转的高校参保的大学生);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独立参保);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统称在渝高校大学生)及参照其管理的其他人群等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后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

 

三、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4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