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印发《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宁社保函〔2015〕14号


各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红寺堡区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下发后,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行动,加强与部队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认真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反映军地间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资金和信息衔接、退役军人再次转移及有关指标口径填写等问题需要统一明确。为此,部社保中心研究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研究学习,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及有关业务经办规定办理,统一和规范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工作,确保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

 

附件:部社保中心《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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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和资金对接方面

 

(一)关于公民身份号码不一致的问题

 

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时,对于部分人员转移接续信息表及银行汇款凭证附言中的公民身份号码与其安置地(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不一致的情况,社保经办机构除要求其出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外,还应出具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简称军队财务部门)关于身份号码有关证明、安置地(户籍地)公安部门印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按照安置地(户籍地)居民身份证的公民身份号码进行信息确认和有关的核准校验。

 

(二)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划转有误的问题

 

对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汇错社保经办机构或银行账号,以及已办理退役补助资金转入手续,但又改变退役决定而继续服役的情况,原则上统一按原渠道将资金退回军队财务部门,军队财务部门发起资金退回申请,或社保经办机构向军队发出资金退回通知。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军队财务部门资金退回申请的或确认应退回资金的,应及时核对相关材料和资金台账,审核无误的,办理资金退回手续,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等转给军队财务部门。

 

(三)关于新增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台账的问题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对退役补助资金新增业务台账功能,支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到账后进行到账信息的登记和后续维护,并在养老保险关系办理转入后通过转入标识进行区分。台账信息项主要包括:姓名、证件号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额、转入标识、资金到账时间、经办人、经办时间、备注等。对于资金到账后,因多人一笔或银行回单附言不清楚等原因,确实无法分解到个人等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应对相关资金来源等信息做出记录,并相应做出“待确认”标识。经与军队财务部门或银行进行核实确有问题的,或无法核实的,按上述(二)规定进行资金退回处理。

 

二、参保登记和个人账户记录有关指标项方面

 

(一)关于“参加工作时间”

 

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和个人账户记录时,对于军人入伍前未参加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入伍时间算起,并在信息系统中备注入伍时间,格式为: “YYYY 年XX月入伍”。再次转移时也应在转移接续信息表的备注中标明。

 

(二)关于“本人首次缴费时间”

 

军人入伍前曾在地方参保缴费,“本人首次缴费时间”不能早于入伍前参保所在地的最早实行个人缴费时间;如果没有在地方参保缴费,原则上填写“在军队服现役起始时间”。对于入伍开始时间早于安置地(或户籍地)的最早实行个人缴费时间,应在系统备注中标明入伍时间,格式为: “YYYY 年XX月入伍”。再次转移时也应在转移接续信息表的备注中标明。

 

(三)关于“建立个人账户时间”

 

军人入伍前曾在地方参保缴费,“建立个人账户时间”按其在当地参保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处理。退役军人在安置地(或户籍地)属首次参保,原则上填写“在军队服现役起始时间”。对于入伍时间早于安置地(或户籍地)实行统账结合制度的时间的,应填写为安置地实行统账结合制度的时间,应在系统备注中标明入伍时间,格式为: "YYYY 年XX月入伍”。再次转移时也应在转移接续信息表的备注中标明。

 

如之前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缴费,待办理其他统筹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进行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变更等业务。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到账的次月计算利息。

 

(四)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如何拆解到月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后,社保经办机构在进行个人账户记录时,出现将按年计算的军人服现役期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金额拆解到月除不尽的情况,应保持当年各月缴费金额为整数,余数放在本年记录的最后一个月。

 

三、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再次转移方面

 

退役军人在安置地(户籍地)办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后再次转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手续。其服现役期间(即军队缴费期间)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变,仍为 “910000”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相应期间的备注中标明“退役军人,安置地为XXXXX”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备注提示进行个人账户记录,同时在系统中对此期间进行标识。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部分,退役补助资金全部按照资金到账的年份记录转移基金,不再按照其归属的年份重新分三段填写。例如: 2012 年 5月资金到账(含 1998 年前个人缴费) ,2013 年办理转入手续,则信息表中只在 “1998 年1月1日至调转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填写退役补助资金本息, “1998 年前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部分不记录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安置地(户籍地)后,当年又转出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资金到账时间”的次月起按月填写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即:不填写实际办理关系转入的时间,将“资金到账时间”(到月)填写到信息表的年份中,并在备注中标明“退役军人”字样。

 

四、军人服现役期间的缴费年限方面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在首次安置地(或户籍地),包括其本人未在首次安置地(或户籍地)继续参保缴费的情况。退役军人入伍开始日期早于转入地实行个人缴费时间的,其个人账户按照《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据实记录,即:期间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并在备注中进行相应的标识。



相关业务链接:

  1. 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201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