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明确2010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0〕38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0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按照19%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90%或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国家若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