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社保发〔2008〕56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养老保险经办处、地方税务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和省劳动保障厅有关通知,2008年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选择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缴纳比例由18%上调为19%。请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依照文件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全年征缴任务全面完成。
该文件从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来源: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