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征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

公告〔2018〕13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辽宁省辖区(不含大连)范围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跨年度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发布:201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