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2021年)

新人社发〔2021〕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时间及幅度

 

自2021年1月1日起,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45元提高至150元,增加5元。其中,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93元不变;自治区各级财政承担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52元提高至57元,增加5元。

 

二、资金安排

 

(一)此次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按现行比例分担。

 

(二)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各县市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三、工作要求

 

(一)城乡居民养老金的调整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做好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相关准备工作,务必于2021年3月底前将提高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补发)到位。

 

(二)各地各县市要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当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在自治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适当提高当地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三)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鼓励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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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