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 关于开展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驻惠有关单位: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的意见》(惠府﹝2016﹞102号),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时间

 

从2018年8月1日起,开展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征收工作。

 

二、缴费标准

 

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致。单位缴费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

 

三、缴费方式

 

职业年金与养老保险费同步征收,按月缴纳。职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有关征收范围、征收程序等参照《关于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和待遇发放工作的通知》(惠市人社函﹝2016﹞748号)规定执行。 具体缴费方式如下:

 

(一)个人缴费:自2018年8月1日起,由参保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并在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2014年10月至2018年7月的个人缴费部分。

 

自2019年1月1日起,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与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同步代扣代缴。

 

(二)单位缴费:

 

1、市直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驻惠有关单位由参保单位按月缴纳,一次性补缴2014年10月至2018年7月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

 

2、市直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由参保单位按月缴纳,在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2018年1月至7月的单位缴费部分。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参照《关于全面开展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和待遇发放工作的通知》(惠市人社函〔2017〕320号)中规定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清算方式进行清算。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3日


来源: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