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中断业务办理及做好职业年金记实补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省直各参保单位,中央驻豫各参保单位: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中断业务的办理,同时按照豫人社办〔2018〕134号文件规定做好职业年金记实补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职职工因辞职、被辞退等原因需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时,参保单位应对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原因分类及记实补记明细表》(附件1,以下简称《中断原因分类及记实补记明细表》),核实中断原因,在此基础上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与中断原因对应的文件材料;

 

(二)其中中断原因为辞职、被辞退、自动离职、聘用╱劳动合同到期、被开除、被除名、被判刑的,同时提供《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附件3);

 

(三)其中中断原因为辞职、被辞退、经组织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正式调动,下同)的,同时提供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附件4)。

 

参保人员因被开除、被除名、被判刑、死亡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等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中断缴费时间应追溯(修改)为对应被开除当月、被除名当月、刑期开始当月、死亡当月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当月,单位和个人多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予以退回。其中因判刑被开除的,中断原因应选为“被判刑”,不得选为“被开除”。

 

二、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或办理了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前,参保单位应先行填报《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并提供其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单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审核确认2014年9月本人月工资收入纳入个人缴费基数金额、补记起止时间、补记月数、补记原因等信息。

 

三、社保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中断原因的复核工作,在办理中断手续的同时,根据中断原因记实补记职业年金,规则详见《中断原因分类及记实补记明细表》。

 

其中省内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全额供款人员需要记实职业年金的,通过河南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单》(附件5),由参保地财政部门纳入当地预算进行记实补记;月底前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记实补记明细表(财政拨付)》,“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记实”对应的“业务类别”除中断原因为死亡外均显示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记实补记计划(财政拨付)》“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记实”统计范围。

 

其中经组织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或办理了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此前已经审核确认的《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通过河南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单》,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省内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全额供款人员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解决,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记实补记计划(财政拨付)》;省内机关事业单位非财政全额供款人员和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补记计划(省内非财政全供和中央驻豫)》(附件6)。

 

四、记实补记资金足额到账之后,社保经办机构方可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等业务。

 

五、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已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参保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应逐一对其中断原因进行复核确认,具体流程同本通知第一、二、三条规定,并根据确认情况进行职业年金记实补记。

 

附件: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原因分类及记实补记明细表

2.机关事业单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

3.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4.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单

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补记计划(省内非财政全供和中央驻豫)

 

2019年5月17日


来源: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
发布:2019-05-17